合歡山違停卡整條路?警察說車開走就沒法度?
欸大家昨天合歡山那個違停也太扯了吧?直接停在路中間讓整條路癱瘓,結果警察到場的時候車已經開走,所以當下沒辦法開罰?啊不是說可以用道交條例43條危險駕駛,或是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來辦?後來好像警方還是決定蒐證函送檢方了。真的假的?這種行為不用罰嗎?我覺得至少也要開個危險駕駛吧,不然大家看到違停沒代價,以後不就都這樣搞?有人也覺得應該要重罰嗎?還是覺得反正車開走就沒事?來聊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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